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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提升绿色建筑建设运行标准 |
(时间:2022/7/22 10:46:55) |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本月起实施。此次立法从建筑全寿命周期视角展开,明确将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拆除全过程活动纳入法规调整范围,进一步完善绿色建筑管理体制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条例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一并纳入立法调整范围,全面提升绿色建筑建设和运行标准,规定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
条例还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和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不同类型建筑能耗及碳排放基准线,对重点建筑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核查。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并在房屋交付时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房屋运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
条例明确,购买绿色住宅可以享受优惠,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宅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为了激发市场活力,条例形成了一套激励政策组合拳,包括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提供多样化绿色金融服务支持,助力企业减负增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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