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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4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7-3-20 9:43:11)
  绿色建筑是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和高效的适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3月17日,记者从《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乃至西部地区首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府规章。
  我省绿色建筑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近年来,我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成运行,近340栋建筑纳入平台开展监测,26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始建设,但依然存在公共建筑能耗水平高、节能改造进展缓慢等问题。为了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率,发挥公共建筑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办法规定建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办法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绿色建筑技术推广、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运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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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节能每年可为我省节约10亿元
  发展绿色建筑带来的绿色收益对于生态环境脆弱的青海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事业在“十二五”期间取得明显进展,通过实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合计年节约资金近10亿元。
  据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省累计推广绿色建筑面积达233.75万平方米,完成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190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采暖示范面积35万平方米,安装太阳能路灯共11858盏,完成11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建设。通过实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每年可节约标准煤118.47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82.22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06万吨,合计年节约资金近10亿元。
  我省确保到2020年,城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执行65%及以上的建筑节能标准,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新建居住建筑执行75%的建筑节能标准,完成绿色建筑占城市新增民用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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