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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联动机制4月15日实施
(时间:2021-3-17 10:13:54)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等,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通知》自2021年4月15日实施。
  《通知》明确,全省四类用地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地块。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针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建立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信息、协调联动把关,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联动监管地块纳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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