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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正当时 |
(时间:2016-11-18 10:18:28) |
近日,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发表了题为《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企业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署名文章。在文章中他提出,我国目前在公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索赔主体不明确、评估规范不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像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体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事件,公共生态环境损害就未得到足额赔偿,因此,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 可见,为防治更多的损害生态环境事件发生,我国应尽早地建立损害赔偿制度,对此,黄润秋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 2018年全国试行符合我国现状 生态环境是大众普遍可以享有的资源,亦是一种权益,但社会发展给这一资源带来的损害已经危及到大众的健康、安全难以保障权益,所以寻求解决途径成为社会的共识,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将生态损害行为和损害范围明确化,并通过法定方式对生态损害行为作出评判之后进行赔偿和恢复,事实上,也就是通过法律这种最有效、最有力度的保护措施,让大众可以继续生活在舒适的环境中。 其实,政府高层也一早就意识到损害生态环境给我国发展带来的影响,因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接着在去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对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全面规划和部署。紧接着,今年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会议同意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在7省市中,贵州已于10月8日第一个公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率先启动试点。 针对试点,黄润秋在文章中这样描述:试点地方的选择兼顾了地域上的东中西部,考虑了经济发展阶段、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的差异性,7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将为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提供可复制的制度储备。 综上来看,政策铺垫已经在逐渐开展,但是毕竟此前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领域并未有相关经验,再加上各地情况不尽相同,试点能否按照政策期许那样有效,还需时间来观察。 “虽然7省市已经开始试点,但是试点才刚刚开始。”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毛显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年5月份到8月份,这7个省市已经开始编制它们本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试点方案,这7个省市的试点方案已经通过了环保部的审查,上报到中央的行政示范改革领导小组来批准,会陆续执行。但执行的效果、可行性、将来如何修订还需要一段时间来进行观察和试验。 从时间轴上来说,从局部试点到全国试行,留给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时间大约还有一年,不能说充裕,但是对于我国亟待建立的制度而言,因为此前已经有政策基础,再加上一年的试点实践经验积累,已经具备全面推行的条件,并且是试运行,换句话说就是可随时针对新情况对制度进行调整,所以,2018年全国试运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符合我国的发展需求和现实状况。 可多方面入手促进制度完善 制度的完善,有赖于落实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修正法律法规,而落实就需要责任主体划分清晰。黄润秋在文章中表明,省级政府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主力军。《试点方案》给出了详细说明,省级政府是本区域的赔偿权利人,对责任人提起索赔。省级政府可以确定相应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在工作中可以采用磋商的形式,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此前,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也对“磋商”“直接提起诉讼”分别给出了解读。“磋商”是为防止损害发生后单一采用诉讼途径而产生的“费时耗力”问题。赔偿权利人在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者赔偿后,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就可及时督促赔偿义务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直接提起诉讼”是应对一旦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对此就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当然,磋商也不是必经程序,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这一系列对责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相信必然会促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规范。 再看试点的开展,可以说这会为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领域探索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经验,但是“独木不成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想要卓有成效地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势在必行。 为此,环境保护部先后印发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指南˙总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指南˙损害调查》等技术文件,初步形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难度高,现有鉴定评估能力和技术队伍较为薄弱。”黄润秋如是在文章中指出问题所在。因此,如果在实践基础上可以对这一体系进一步规范完善将助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 此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实还必须赔偿资金管理制度的配合。 据了解,试点省市已提出在此方面的探索措施。重庆、贵州、云南3省市拟推进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吉林、湖南、重庆、云南4省市提出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湖南省还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重庆市则鼓励创设多种方式资金筹集渠道,据悉会积极推进建立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与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鼓励构建市场型生态环境修复基金与环境应急基金制度,探索设立高风险行业环境责任信托基金与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可以预期多地的探索措施,能够为我国统一规定赔偿资金管理制度提供有力的实践支撑,打破对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环境修复费用支付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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