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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构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 |
(时间:2023/8/28 10:14:34) |
为加强固定污染源监管,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效能,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近日,宁夏生态环境厅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固定污染源,特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排污单位。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全区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五市及宁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监管等。
《办法》提出,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和监测站房;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联网、验收报备及信息公开工作,做好自动监测设备安全管理;负责自动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实时上传自动监测数据,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办法》明确,排污单位依法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控平台完成调试、联网之日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一个自然日内,排污单位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小时均值限值(大气污染物)或者日均值限值(水污染物),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报警信息或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应及时组织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调查。现场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安装、运行不符合相关要求、规定的,排污单位应限期进行整改;排污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行为,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界定。经核实存在相应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还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联网、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分条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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