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云南省委、省政府批准,云南省第二轮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于6月12日全面启动,组建了6个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对文山州、昭通市、怒江州、普洱市、红河州、楚雄州等6个州(市)开展为期约15天的督察进驻工作。
本次督察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情况,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担当作为和工作推进落实情况。重点关注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件的办理情况;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战略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严格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上马,以及去产能“回头看”落实情况;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生态环境风险及处理情况;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家和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思想认识、责任落实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据了解,6个督察组于6月13日全部完成进驻,并先后召开督察进驻动员会。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全体成员严格执行《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纪律规定》,主动接受被督察地方和社会监督。
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要求和督察组职责,督察组主要受理当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信访举报。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问题,将按规定交由被督察地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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