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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时间:2020-4-10 10:08:27)
   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发布。根据办法,山东将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任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副厅级干部担任。
   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
   1 各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 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
   3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省属企业;
   4 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情况;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等政策要求情况;
   ◆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含生态环境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以及履职尽责情况;
   ◆有关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
   ◆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对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
   ◆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索赔追偿情况等。
   督察进驻结束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察报告,如实反映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报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于督察情况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在6个月内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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