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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 加大对疫情地区环保投入
(时间:2020-3-6 8:54:29)
   日前,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印发通知环保支出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市县倾斜。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财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明确环保支出要向疫情影响较重的区域倾斜,并优先保障疫情防控所需的资金支出,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知指出,各地要结合福建省分区分级差异化疫情防控要求和本地区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安排污染防治资金时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倾斜,切实保障好这些区域污染防治资金需要,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知要求,资金使用要聚焦重点支出方向,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中央水、土壤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省级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小流域“以奖促治”、汀江—韩江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监管能力建设资金,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保障群众用水安全;支持废物应急处置、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确保废物安全处置;结合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强化城镇与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管护,切实提高卫生水平和环境质量。
   通知明确对已经安排下达的污染防治资金,可根据疫情实际需求,在现有规定范围内做适当调整,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对疫情防控重点生态环保项目,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批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统一备案。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促进“六稳”及有序有力推动复工复产的相关要求,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具备开工条件的生态环保项目,要在保证安全基础上,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提前谋划、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一旦具备条件立即推动项目实施;确定不能按时执行的,可予以合理顺延。
   同时,为保障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范围的市、县(区)污染防治资金需求,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研究加快清算下达2020年度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加大对疫情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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