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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 环境企业再迎多项利好
(时间:2019-10-9 13:50:40)

   近期多个省份推出的相关政策显示,按照污染者付费和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污水处理费、固体废物处理费、水价、电价、天然气价格等收费政策将向环境企业倾斜,创造更加有利于环保投资、营运的环境。
   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环境企业又迎来多项利好。
   近期多个省份推出的相关政策显示,按照污染者付费和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污水处理费、固体废物处理费、水价、电价、天然气价格等收费政策将向环境企业倾斜,创造更加有利于环保投资、营运的环境。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月下旬公布的《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
   同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省城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市场化定价。
   青海省发改委价格处对外提供的此项政策解读介绍,将通过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让污染者、使用者付出应付的成本,让保护者、节约者得到合理的收益。通过价格机制调节利益分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就有激励、违背绿色发展要求的就受约束,进一步激发全社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
   按照上述意见,青海省将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进一步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适时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2025年底前对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等免收基本电费。
   9月30日,河南省发改委也印发了《关于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采取以重点污染物、环保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式,依据企业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程度、环保信用评价级别,按照少排放低污染者少付费、多排放高污染者多付费、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各地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也不断做大了环境企业的盈利空间,催生了环保行业的投资机会。摄影/章轲
   同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与企业的环保信用评级相结合。评价结果为诚信(绿色)级别且得分不低于98分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以重点污染物为依据确定的征收标准基础上减收10%;评价结果为不良(黑色)级别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原基础上加收50%。
   此外,云南、内蒙古等省区近期出台的有关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也提出,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体系、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以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云南省提出,在严格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以及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鼓励地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鼓励更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政策链接:云南: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明确,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大体相当。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政策链接:内蒙古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调整污水处理费)
   各地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也不断做大了环境企业的盈利空间,催生了环保行业的投资机会。
环境商会副会长兼首席环境政策专家骆建华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随着环境治理市场需求的加大,当前,环保行业也面临着破旧立新、重塑产业发展动力的挑战,以环境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为目标的产业升级迫在眉睫。
有环境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各地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政策陆续落地后,曾经屡屡发生的地方政府拖欠、不足额支付企业相应款项的情况有望得以改善,这有助于环境企业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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