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到收藏夹 注册会员 | 忘记密码 | 退出
关键字:
政策法规|废气治理|噪声控制|环境监测|固废治理|清洗与清理|环保前沿|环保技术|土壤修复|绿色建筑
化工|水处理|环保设备|国际视野|企业动态|技术专题|人物访谈|推荐案例|
>>首页 >> 商业资讯 >> 环保前沿资讯 >> 查看资讯信息
订阅社区杂志
平顶山市出台空气质量指标日量化考核暂行办法
(时间:2019-8-22 9:16:51)
   近日,为强化空气质量属地管理责任,持续加大重点区域管控力度,不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平顶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平顶山市空气质量指标日量化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从9月1日起执行。对上述四区实行PM10、PM2.5日考核制度,每日市区四个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PM10、PM2.5的浓度均值作为当日考核基数,超出考核基数的,按以下标准计算:当日PM10、PM2.5日均浓度超出考核基数1至3微克的,每微克分别罚款0.5万元;当日PM10、PM2.5日均浓度超出考核基数4至10微克的,每微克分别罚款1万元;当日PM10、PM2.5日均浓度超出考核基数11微克以上的,每微克分别罚款1.5万元。
   出现极端气象情况,引起监测数据异常时,当日不再参与考核。存在恶意停电、造假等行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设施正常运行,或者单因子达不到数据有效性规定的,造成监测站点形不成日报数据的,按当日其他自动监测站点罚款总数的5倍计罚。
   环境空气监测数据采用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数据。日考核数据由平顶山市环境监测站计算,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每日在《平顶山日报》公布。
   平顶山市财政局负责量化考核的结算工作,每月的5日前,依据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考核结果进行结算,计罚资金设立污染防治攻坚市长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关闭窗口打印该页
推荐图片
生态环境部大气司司长刘炳江来滨调研大气污 
   8月7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司司长刘炳江来我市调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安德,市委副书记、市长宇向东陪同活动。    刘炳江先后实地 
热点文章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网站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上有名 | 加入收藏 | 意见反馈
网站服务热线:010-56350733   媒体合作:010-56350733   北京中兴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Email: gjjnhb#gjjnhb.com(#改为@)
经营性网站许可证京ICP08057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京ICP备0900751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1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