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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环境调查取证难度大?生态环境部回应
(时间:2019-2-20 9:59:09)
   在14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针对“相比小作坊,企业污染环境调查取证难度可能更大”的说法,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表示,环保部门并不按照企业的规模大小来区别监管措施,主要还是看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对社会的危害,大企业我们要打,小企业确实污染严重的,我们也不放过。
   会上有记者问:以往的已经宣判的污染环境罪案件里个人犯罪占很大数量,单位犯罪数量相对占比较少,相对于小作坊来说,企业可能是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一个硬骨头,它的调查取证难度可能更大,受到地方保护可能会更多,请问检察机关对此有何破解的办法?
   别涛对此回应,环保部门最近几年有一个专业的术语就是“散乱污”,“散”是布局分散;“乱”是杂乱、凌乱;“污”是对环境污染严重。对行政监管来说,我们并不按照企业的规模大小来区别监管措施,包括行政处罚、移送司法等,主要还是看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对社会的危害,大企业我们要打,小企业确实污染严重的,我们也不放过。
   别涛指出,我们们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监管。大企业没有特权,小作坊也没有例外。对小企业造成的污染做了行政处罚以后,涉嫌触犯刑法的,我们也会按照程序移送给司法机关作进一步的处理。
   对于检察机关如何破解调查取证的问题,别涛指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是一项公权力,这个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就不能随便的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因为这牵扯到对自然人、对企业的私权利的保护和对自由的保护。
   别涛介绍,检察机关办案目前涉及到企业污染行为的有三类案件,一类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先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当中可以进行一定的补充侦查。公益诉讼案件则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相应地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来进行调查取证。
   别涛进一步解释称,因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刚刚建立,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我们与行政机关加强协作,实现线索信息共享,调查的数据共享,证据资料的相互移送等。另外一方面,我们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支持,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大家来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包括司法机关依法办理相应案件的氛围,真正让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得到落实,从而推动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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