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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提高环境违法处罚标准 超标排放污染物最高可罚百万元 |
(时间:2018-11-1 16:42:50) |
安徽省合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幅增加了罚款额度。 相较于“老版条例”,修改后的《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新版条例”)提高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比如,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将“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提升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前,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只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而“新版条例”规定,除了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外,还将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经营性喷漆、制骨粉、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露天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或者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老版条例”只是笼统地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而“新版条例”则是将责任划分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并分别规定了罚款数额,“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事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新版条例”对此做出新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程建设有关部门提交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保障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应当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对拆迁工地应采取湿法作业。渣土及建筑垃圾车辆密闭运输,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启动Ⅲ级(黄色)预警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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