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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拟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对未达标区域环评限批 |
(时间:2018-6-19 8:45:26) |
日前,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7月4日前,各界人士可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告、发送电子邮件(szffzbzqyj@163.com)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修订草案规定 实行大气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制度。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逐级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各级人民政府及重点排污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同时,实行环评限批制度,对未通过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考核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审批(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增幅较大的城市实施涉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 被限批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作出限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和解限申请 ,经书面同意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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