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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改大气污染物防治条例 部分罚款额度上限翻10倍
(时间:2018-4-2 8:17:54)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30日审议并表决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幅增加了罚款额度,部分罚款额度上限翻10倍。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德林介绍,修改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上位法规定,增加了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内容;根据上位法规定,删去了部分不一致或重复性内容;根据上位法规定,对法律责任部分作出修改;根据本市管理实际,增加、调整了部分内容。 
  记者注意到,此次针对《北京市大气污染物防治条例》进行的修改最多。其中,修改后的条例将“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纳入立法。明确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 
  针对汽车排放污染物不合格的情况,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对车辆驾驶人的罚则。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修改后的条例大幅提高了部分罚款额度上限。例如,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针对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情况,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同时处以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而此前的罚款数额仅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新修改后罚款额度上限翻了10倍。 
  同时,修改后增加了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高额罚款,增加了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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