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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厅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规范环境行政执法
(时间:2018-3-22 8:57:32)
  为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将执法权力牢牢地关进制度的笼子,山东省环保厅于2018年2月7日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以下简称《基准》)。《基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版《基准》的修订、发布和施行,是山东省环境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本次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始终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开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既保护执法对象,更保护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基准》对现行有效的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28件、行政法规40件、部门规章87件、地方性法规11件、省政府规章4件进行了重新梳理,共确定行政处罚事项13种类、303项。
  《基准》做到了四个明确:一是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了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二是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了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三是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明确了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四是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了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据悉,前一版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13年12月24日印发。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修改,我省出台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也进行了修改。随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不断加大,行政处罚裁量的空间越来越大,需要有一个全省普遍适用的新的裁量基准。
  为更好地落实制修订的法律法规,省环保厅决定启动《裁量基准》的修改工作。2017年7月,委托厅法律顾问团队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起草修改稿初稿,历时半年多的时间,通过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报批稿,经研究通过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后发布施行。
  《基准》施行半个多月以来,从基层反馈的信息看,《基准》量化标准更加清晰明确,规范的内容更加广泛,可操作性更强,在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进程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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