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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
(时间:2018-2-2 10:22:15) |
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明确四种可以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建设污水、垃圾处理厂要与居民住宅区保持规定距离;擅自撤销或变动环保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的,将被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日前,省环保厅召开媒体通气会,就经全面修订,并于2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和亮点等情况作了介绍。 此次全面修订的《条例》共7章73条,主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职责、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污染防治手段和措施,环境信息公开及法律责任设定等,更强调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据介绍,《条例》重点设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十项制度,如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条例》用6个条款对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作出规定,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节能减排机制,推行居民阶梯式电价、水价制度等。还扩大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情形,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等四种行为之一,并拒不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可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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