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到收藏夹 注册会员 | 忘记密码 | 退出
关键字:
政策法规|废气治理|噪声控制|环境监测|固废治理|清洗与清理|环保前沿|环保技术|土壤修复|绿色建筑
化工|水处理|环保设备|国际视野|企业动态|技术专题|人物访谈|推荐案例|
>>首页 >> 商业资讯 >> 环保前沿资讯 >> 查看资讯信息
订阅社区杂志
泰安环境空气质量补偿: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
(时间:2017-9-6 9:41:26)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近日,泰安出台《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对各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进行考核,该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泰安市将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考核各对象的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半年同比变化情况,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并根据考核结果向考核对象下达生态补偿资金额度。据了解,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根据办法规定,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百分点计,污染物浓度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10万元/百分点。各考核对象向市级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市级向省级缴纳补偿资金和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考核对象;各考核对象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关闭窗口打印该页
推荐图片
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 确保实现“十 
  7月18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克志到省环保厅调研。这是赵克志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参观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展示,详细询问设备应用情况。   7月 
热点文章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网站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上有名 | 加入收藏 | 意见反馈
网站服务热线:010-56350733   媒体合作:010-56350733   北京中兴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Email: gjjnhb#gjjnhb.com(#改为@)
经营性网站许可证京ICP08057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京ICP备0900751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1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