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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将实行责任区制度
(时间:2017-7-11 8:41:31)
  今后,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履行配备、完善和维护相关设施,保证责任区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达到有关标准等职责。近日,《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条例》共九章六十六条,从总则、规划管理、责任区管理、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设施建设、考核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责任区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确定。主管部门还将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
  在环境卫生方面,对城乡不同区域、场所均作出详细规定。例如,针对集贸市场,《条例》明确相关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针对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条例》规定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不得违规占道。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此外,《条例》还对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垃圾处理,以及城镇饲养宠物等进行了规定。
  《条例》还明令禁止了一系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具体包括: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以及污水、污泥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倒入、排入排水管道或者沟渠等设施;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违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同时,禁止单位和个人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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