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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纳入黑名单13类违法行为
(时间:2017-4-19 9:17:57)
  偷偷埋根暗管,往河里直排废水;空气质量不佳,却还在排放废气污染大气……今后,这些让浙江老百姓气愤的环境违法行为,就不再只是接受一次性处罚这么简单了。
  日前,浙江省环保厅在环保厅门户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上同步公布了2017年度第一批环境违法“黑名单”,杭州萧山永盛五金配件厂、杭州余杭塘超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等共26家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上榜。这也是该省公布的首批环境违法“黑名单”。
  据浙江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处处长叶俊介绍,该省去年8月出台了《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纳入黑名单的13类违法行为:
  构成环境犯罪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查处的;一年内因故意造成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重大污染天气拒不执行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等。
  此外,在认定程序上,浙江省、设区市环保部门有认定“黑名单”的权限,省级环保部门还负责全省黑名单信息的汇总、发布。叶俊告诉记者,“黑名单”原则上将每季度公布一次,由省环保部门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和“信用浙江”网站、门户网站等公开。
  据了解,进入“黑名单”后,不仅面临处罚整改,还要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由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与发改、经信、财政、税务、工商、质监、安监、海关等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建立通报机制,并实施联合惩戒,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政府采购等多方面予以限制。“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原则上为3年,3年届满后,将其信息转入信用信息服务数据库永久保存。
  不过,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业,有一次“信用修复”的机会。在环境违法“黑名单”信息公布6个月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可向作出认定的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申请通过审核的,环保部门将公示拟修复的“黑名单”信息,并视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如“信用修复”,环保部门将撤除其“黑名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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