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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首设环境违法有奖举报机制 最高奖励2万元
(时间:2017-3-16 9:55:16)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管理,3月15日,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并开始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严重违法行为和在日常监管中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奖金从500元至20000元不等。
  办法共分十七条,主要面向公众,对公众所关心的举报途径、举报要求、举报范围、奖励程序、奖励分类和标准、奖励原则、不适用奖励的情形等内容作出说明。办法重点对严重违法行为和在日常监管中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将十余种环境违法行为分为五个等次,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3000元、10000元和按照被举报人行政处罚金额2%(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奖励。
  《办法》规定,由市环保局统一受理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其举报予以奖励。同时规定有奖举报采用实名制举报的方式,市环保局在受理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查情况反馈举报人,且市环保局每月对奖励举报案件进行梳理,提出奖励建议,经集体审核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办法》同时明确了七种情况不在奖励范围内,其中包括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等。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拨打包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热线12369;登录包头环保微信平台(微信号bthb12369);发送邮件至bthbjb12369@163.com;到市环境保护局信访接待室或通过信函举报(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6号包头市环保局203#信访接待室,邮政编码:014060)。
  举报奖励机制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2.工业企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3.加油(气)站、储油(气)站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4.建设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炼铁、小电镀、小造纸、土选金、土炼油等企业,或该类企业被取缔后恢复生产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在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燃用原煤、散煤、洗选煤、粉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和窑炉等设施的;
  2.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且仍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
  3.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在进行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时,有下列行为的:利用其他车辆代替检测的、严重冒黑烟车辆通过检测的、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通过检测的、排气检测时不插取样管的、伪造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4.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擅自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的;
  5.工业企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设置排污口的;
  2.由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业、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3.工业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擅自倾倒、转移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废水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
  (五)举报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使被举报单位受到50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的,按照被举报人行政处罚金额2%(最高不超过20000元)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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