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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一环境公益诉讼案 入选最高法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7-3-13 10:02:08)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发布10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江苏有四个案例入选,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长泾梁平生猪专业合作社等养殖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位列其中。
  据悉,这是唯一一件涉及畜禽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件,业内专家对此评价称“这是一份十分负责的判决”。
  年产四五千头生猪的合作社污染环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法官郭继光介绍,江阴长泾梁平生猪专业合作社颇具规模,年产四五千头生猪。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生猪养殖项目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造成邻近村庄严重污染。住在周边的居民不堪恶臭,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
  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梁平合作社等立即停止违法养猪、排污行为,并通过当地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对养殖产生的粪便、沼液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排除污染环境的危险,并承担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对污染的水及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
  诉讼期间,梁平合作社停止了生猪养殖及排污侵害行为,并提交了《环境修复报告》。专家认为,合作社所提供的修复方案不能达到消除污染的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中院委托鉴定部门重新作出修复方案、监理方案。 
  生猪合作社关停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
  中院一审认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专家在现场调研和勘验的基础上,针对涉案环境地形地貌、污染状况,并结合国家、地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水质要求,作出技术性修复方案。梁平合作社按照该修复方案对受污染的土壤、水等进行修复,并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监督。其中,土壤复耕标准须达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耕要求和农林主管部门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与要求,水环境污染物浓度应降低到Ⅴ类标准。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法院报告环境修复落实情况,法院委托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如自行修复后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仍不能达到环境修复预期目标,法院将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梁平合作社等负担。
  中院副院长顾铮铮表示,案件审理中,法院与NGO、地方政府等联动,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法院不止步于判决,对环境的修复、监管、验收都作出安排。本案是唯一涉及农村环境治理的案件,为全国此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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