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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列出党委政府环保责任清单
(时间:2016-8-5 9:50:29)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以下简称《工作职责》),明确提出了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涉及到的40个部门要各司其责,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个人,将实施一票否决制和严格的问责制。
  《工作职责》提出,各级党委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汇报,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执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部门、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工作职责》对过去一些界定不清的工作进行了重新界定和细化,比如黄标车淘汰工作由环保部门调整至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则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监督和考核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组织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综合治理,牵头淘汰燃煤小锅炉。另外,对过去由环保部门主抓的秸秆禁烧工作也明确为农业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肥料化利用工作,推广和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
  《工作职责》确定,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评价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个人,严格问责,而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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