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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警方查处首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案件 |
(时间:2016-3-3 9:21:01) |
日前,泰宁警方立案查处首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案件,违法嫌疑人丁某根依法受到行政拘留6天的处罚。 1月23日,泰宁县环保局向公安局治安大队移送了一起违反《环境保护法》案件,治安大队迅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全面掌握了违法嫌疑人丁某根的全部违法事实。原来,在2014年初,丁某根在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废旧塑料加工作坊,并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气、污水直接排入外环境。泰宁县环保部门发现后,几次采取强制措施,试图制止丁某根的违法行为,不料违法嫌疑人丁某根均用阳奉阴违的办法加以应付。 今年1月11日,泰宁县环保局再次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排污。过了一星期,该环保局的执法人员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丁某根拒不执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仍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气、污水直接排入外环境。 鉴于丁某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并且屡教不改,泰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给予违法嫌疑人丁某根治安拘留6天的处罚。这也是新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泰宁警方受理的首例违反《环境保护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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