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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河北省城乡规划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时间:2014-3-21 15:02:29)
  3月20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先规划后建设,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品位,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需要。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吸纳公众意见、建议。
  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条例》第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风貌街(片)区,以及本市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控制区域等编制特定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编制城市设计。
  根据城乡发展需要,鼓励开展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项目概念咨询规划以及行动规划等规划研究工作。
  遵守国家、省、市规定
  编制规划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基础公共设施优先建设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旧城改造、土地收储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城建投资等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年度实施计划的制订。
  旧区应优先更新、改造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城市、镇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区应当优先更新、改造。《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旧区改造应当以街区为单元实施整体改造,并与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相适应,综合考虑建筑年代、建筑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规划实施等因素、科学划定改造范围。能够通过环境整治和完善配套改善居住条件的,不再拆除重建。在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和旧城范围内,不再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
  违法工程逾期未拆罚款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违反城乡规划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按期拆除的,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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