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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省会市民状告环保局引起各界共鸣
(时间:2014-2-25 13:54:10)
  2月24日,本报《省会一市民因大气污染状告环保局》的报道刊发后,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不少市民致电本报对李贵欣表示支持,也有人对能否立案表示担忧,即便立案,胜诉的把握也不大。但无论李贵欣起诉的结果如何,正如博友“庄里隅人 itt”所言,都将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促进职能部门的工作改进,促进社会的进步。
  起诉引起众多市民共鸣
  2月20日,饱受雾霾之苦的省会市民李贵欣将石家庄市环保局起诉至石市裕华区法院,要求石家庄市环保局依法履行治理大气污染职责并赔偿其损失10000元,此报道引起强烈反响。
  微博上的话题讨论支持声强烈。博友“十佳庄里人”说,“我们缺少的就是这样的带头人。”“月关子瓜”认为,普通市民状告环保局是个好现象,说明市民的法治观念增强了,知道该谁负责的事没管好而向其问责,体现主人翁精神。
  此外,对李贵欣反对汽车限行的治污措施,网上认同声也不少。“幸福照耀蜜思桑”说,汽车尾气只是雾霾的一小部分原因罢了,不要每次一说治理雾霾就拿汽车限号说事儿。
  还有网友提出,“与其汽车限号,不如让污染企业限号生产来得彻底。”
  不少网友还支持李贵欣的行政赔偿要求。
  网友“宇宙”发言,“那些污染企业的老板把钱挣了,政府也把钱挣了,害得老百姓生活在这种环境中,连个太阳都见不到。”
  保护环境靠每个人的努力
  众多声音中,也有为环保局鸣冤的。
  博友“做自己的小彬彬”坦言,“雾霾天也不是一两个环保局的人就能控制得了的。”“acacus八块大洋”说,“一个人漠视,一群人漠视,所有人漠视就成了现在的雾霾。雾霾的形成和人心有关啊。”
  讨论中,维权的同时保护环境从自身做起也成为共识。“阳晓雪”发言,“第一个吃番茄的永远都是最勇敢的战士!此外,我们也得从自身的一点一滴做起保护环境!”“永华的小菜园”建议,“大气污染已经到了人人受害的程度,其形成原因也不能简单地归罪于环保局。眼下最重要的是,所有人、所有部门都要为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减轻危害做出各自的努力!”
  对于各界的反响,李贵欣对大家的支持表示感谢。“我的不少朋友看到报道也给我打来电话表示支持。”李贵欣说,很多朋友也想就污染问题进行维权,但是不知道维权途径,“他们希望我能组织个环保维权团,一个人的力量太单薄,大家都站出来声音才会更有力。”
  尽管现在还未收到法院是否给予立案的回复,但李贵欣对立案抱乐观态度。据了解,目前,邯郸也有律师计划提起类似诉讼。
  法律界热议诉讼的可能性与意义
  李贵欣状告环保局引起了更多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和热议,记者特别邀请了几位律师就读者和网友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各位律师认为,此类诉讼在国内尚无可供参考的判例,大家只是提供各自的个人观点,希望能引起立法者的关注,由此加强相关立法,为环保维权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环保局可否作为被诉主体
  燕赵都市报:在李贵欣的起诉中,环保局能否作为被诉主体?
  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立强(唐山):我认为环保局可以作为被诉主体。
  我国立法对行政不作为可诉性的规定涉及了两类行政不作为。一是《行政诉讼法》中列举的三类情况;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一类情况。本人认为,治理空气污染属于环保局的法定职责,在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中,法律所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利其实也是法律所赋予它的责任。“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一个法制政府应该恪守的基本准则。因此,法律也要求行政机关在特定的情况下,必须主动行使职权,这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也是责任行政的必然要求。如果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不恰当履行,就构成违法,既然违法,就应当对因其违法而给公众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在李贵欣提起的诉讼中,石家庄市环保局可以作为被诉主体。
  行政不作为是否成立
  燕赵都市报:在李贵欣的起诉中,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是否成立?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柴瑞(邯郸):环保局对大气污染固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次诉讼要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应,有些问题尚需探讨。例如,通常意义上的行政不作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其受害者是特定的主体,而此案所有人都是受害者,受害人是不确定的主体。诉讼中提到的环保局的不作为,是其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意义上的普遍性的不作为,和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苓:《行政诉讼法》的举证原则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环保局应就其积极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此次诉讼中环保局举证充足,法院有可能会认定其不属于不作为。
  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燕赵都市报:此次诉讼能否立案,不少网友表示担忧,您怎么看?
  陈立强律师:我认为李贵欣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青:李贵欣提起的诉讼打在了立法的“空白点”上。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说可诉,也没说不可诉的案件,我认为,按照“有侵害,就应有救济”的法理原则,应视为可诉。
  李贵欣的诉讼价值何在
  燕赵都市报:李贵欣提起的诉讼有什么样的典型意义?
  马倍战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倍战:
  不管最后结果如何,它的意义和价值应该是不能否定的。
  雾霾增加了人们的生存成本,降低了生活乐趣,扼杀了经济活力,更摧残着大家的生命健康。日本的许多大气污染受害者维权时,当时的污染企业已不存在了,他们就对政府提起诉讼,且最后国家进行了赔偿。他们还成立了受害者协会,中国目前还没有类似的协会,此次李贵欣作为先行者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对于李贵欣提起的诉讼,我总结了四点价值:一是原告虽然只有李贵欣一人,其实他代表的是所有在石家庄市居住的人,因为每个居民都逃脱不了雾霾的戕害;二是该诉讼具有普遍性和可复制性,任何居住在雾霾中的居民都可提起相同的诉讼;三是该诉讼以环保机关为被告,为找不到致害者的环境侵权索赔探索出了新的途径;四是给环境管理者敲响了警钟,当其管理的环境对居民造成损害时,要承担赔偿责任。
  赵苓律师:李贵欣提起的诉讼将唤醒公民的法律意识,并可能会引起立法者的关注,由此推动加强相关立法。
  柴瑞律师:李贵欣提起的诉讼在夹缝中应该能起到不可预知的作用,对政府职能转变、唤醒公众环境权益的意识有很大的意义。在邯郸,我们律师事务所也正在计划提起相关诉讼,困难虽多,但为了维护大家赖以生存的环境,我们会坚持下去。法院能否立案已经不重要了,起诉本身足以说明公民日益觉醒的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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