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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武汉人大代表呼吁出台最严水环境保护法规
(时间:2014-1-22 10:54:26)

呼吁出台最严水环境保护法规

呼吁出台最严水环境保护法规

呼吁出台最严水环境保护法规

  在昨日的分组审议会上,武汉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图为武汉团人大代表项明武、卢岳一末、蔡耀军和胡丹(从左至右)踊跃发言。
  武汉代表团热议6大焦点
  昨日,武汉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并现场直播,引发众多媒体聚焦。一个半小时的审议过程中,16位代表踊跃发言,围绕“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够力”、“如何使跨流域保护取得实效”、“环保公益诉讼如何破题”等焦点问题,各抒己见,热切建言。
  焦点1 酒驾都可入罪 污染为何不可
  【草案要点】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至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代表声音】
  “水污染防治最大的问题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方洁代表直言不讳地说,我国对水污染的处罚力度远低于发达国家。她建议,在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一是提高处罚上限;二是将罚款数额的上限修改为按照比例来罚款,更能体现过罚相当;三是对违法排污单位在整顿期间继续排放污水的行为也设立“按日处罚”条款。
  “酒驾都可以入罪,特大水污染事故也是危害公共安全,法律不能总以罚代刑,要让违法者知道,不是任何事情都可以用钱摆平!”吴清代表呼吁,出台一个史上最严的水环境保护法规,目前草案中有些处罚条款处理还是太笼统,不足以震慑和遏制违法排污行为。
  焦点2 跨行政区水域保护要有制度
  【草案要点】
  “跨市(州)、县(市、区)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实行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跨行政区域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协调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件。”
  【代表声音】
  何汉林代表指出,跨流域的湖泊江河污染治理难度很大。他建议建立交接断面水体水质常态化考核制度。同时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在地处偏远的地区,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职能部门限期整改。”
  王和平代表说,条例中“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建立联席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件”的条款,在现实情况很难落实,容易导致各相关单位各自为政、相互推诿,建议修改为“跨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督办落实”。 
  焦点3  “环保公益诉讼”要落地
  【草案要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向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负有水污染防治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依法支持因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表声音】 
  吴清代表建议,应当发动每个公民的监督能动性,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在我国,污染事件的非直接受害者没有起诉权。为此,我国法律界一直呼吁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代表王晨认为,应该要完善公众参与原则,即使不是水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同样有权力提出诉讼。但他同时强调,公众参与也要有底线。
  焦点4 未完成防治目标不能约谈了事
  【草案要点】
  “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代表声音】
  石正丽代表说,对于造成水环境功能退化或者跨区域水污染事故、违反产业政策批准项目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加大处罚力度。
  项明武代表说,建议条例进一步确立政府在水污染防治的主体地位,明确政府不履责、消极履职的法律处罚。只追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追责政府及政府领导责任是不行的,建议增加对政府和政府领导追责条款。对乱决策乱指挥导致水污染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蔡耀军代表说,“约谈”有些轻了,建议将水污染防治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的重要指标,由约谈机制变为一票否决机制。
  卢岳一末代表说,建议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引导下,适当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市场主体和执法部门的工作实效进行监测评估。
  焦点5 污染防治的投入保障要规定具体
  【草案要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对策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代表声音】
  张智代表说,条例中“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表述比较模糊,“几年是长期?什么是稳定?”他认为,这样不利于各级政府和财政对水污染防治进行有效地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是一项社会事务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补充为辅的资金保障体系,确保该项工作有效推进。
  汪利珍代表说,应当探索建立适合农村的排污收费政策,结合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以及排污费的使用、管理等方面加以完善。
  谌华玲代表建议条例中增设条款内容,鼓励中水再利用。
  焦点6 水环境检测信息要及时、公开、透明
  【草案要点】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检测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水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该依法予以答复。”
  【代表声音】
  “‘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检测信息’说法含糊,在哪里发布、怎样发布都没有规定。”胡丹代表建议,环保部门应定期通过媒体,如报纸、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公布。当水环境受到污染或出现突发安全事件时,环保部门更要不定时地密切监测,及时对外公布检测结果。
  杨卫东代表说,条例用语应支持和鼓励公众积极获取水环境信息,真正体现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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