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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深圳市:环境监管不力 政府要担法律责任 |
(时间:2013-12-13 11:47:12) |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董国强带着《深圳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来到市政协,听取省、市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一个特点是针对我市发展中、现实中确有必要而国家现行法律和省、市现行法规又存在空白的情况,进行拾遗补缺,比如将“限塑令”的规定写入了其中。此外,针对严重危害我市生态环境的行为规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加重了处罚力度。 市政协委员居学成表示,在“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很多处罚的主体和形式都是出了问题后处罚该单位,而且都是经济处罚,处罚的标准也不一样,这并不合适 。应追究环境违法的刑事责任,并将公开谴责、向公众道歉等列为处罚方式。 此外,他还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加入两点:一是规定假如出现环境问题,政府部门应负什么责任。二是规定执法、监督、评估、监测单位的相应责任。居学成认为,应该让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成为阻挡环境违法的第一道防线。 省政协委员,深圳报业集团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彭伊娜以坝光煤电厂事件为例,称坝光煤电厂一事虽然结果圆满,但只是一个偶然的胜利。偶然事件的胜利不能长久,需要建立机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她还建议纳入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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