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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国务院: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批准建立后5年内不能调整
(时间:2013-12-12 14:39:53)
  12月11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调整后的《规定》提高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门槛,对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保护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申报条件和审查要求,从制度上遏制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侵占。此外,《规定》明确指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对此,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薛达元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地方政府因工程开发要求调整自然保护区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设定较长的时间限制,能够起到较好的约束作用。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缩小核心面积
  环保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城镇化推进及自然状况变化等原因,不少地方提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一些地方为了满足开发建设的需要,多次对保护区进行调整,压缩了自然保护区的空间,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规定》在之前的文件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设定五年的严格调整年限、限定调整理由、体现特别保护、完善调整程序和强化责任追究。
  其中,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方面,《规定》要求,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规定》特别指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同时,《规定》也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放开一线,列出了四条可以申请调整的条件: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调整的背后,几乎都有利益纠葛
  “最近10年,自然保护区的问题,我们归结为自然保护区自身难保的问题。”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上,比较典型的是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为工程建设,已先后两次进行过调整。
  据了解,为了给金沙江水电开发让路,2005年4月,国务院批准通过了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方案,将保护区由“长江合江——雷波段珍稀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名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而近年来,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又因小南海水电站的建设被再次调整。
  薛达元介绍,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前因为保护区的面积不够,相关部门要求扩大保护区面积,后来发现保护区内具有丰富的煤矿资源,又要求调整减少保护区面积。
  很明显,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背后,存在着利益的纠葛。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教授曹明德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问题上,应该进行严格的限制,有五年的时间期限很重要,甚至原则上要求不能进行调整,除非有正规、特殊的调整理由。《规定》将从制度上有效遏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侵占行为。
  设定5年的调整缓冲期,能否解决以上问题呢?曹明德认为,五年期限意味着一届政府的任期,对保护区调整的申请者来说,意味着要等很长时间,具有很高的风险和成本,一定程度上逼迫他们做其他的投资选择。
  “保护区的调整以前不是很严格,只要想调整,打个报告基本上就可以调,以后肯定更严,不是想调就能调。”薛达元说。
  《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设定5年不准调整
  ◎限定调整理由
  ◎体现特别保护
  ◎完善调整程序
  ◎强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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