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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环境犯罪案件
(时间:2013-11-14 10:21:38)
  近年不断发生的污染事件使各地环境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造成资源消耗巨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恶化等一系列恶果。而在国际性大都市上海,地域不大却人口密集,虽然发生的环境污染案件总数不多,然而,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很容易造成严重后果。
  环境污染犯罪为何时有发生?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上海市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以及惩治此类犯罪的相关法律和做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分析,犯罪分子的逐利心态、侥幸心理、疏忽大意是三大主因。
  追逐小利不顾公德
  倾倒废液获刑九年
  曾因盗窃被收容教养的魏某于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先后多次驾驶槽罐车从两家化工公司装运含有毒性物质的盐酸废液、亚硫酸钠废液270余吨,至金山区某公路附近倾倒入张泾河内,致使水质受到污染,魏某获利仅9000元。为了蝇头小利,唯利是图的魏某不惜违反公共道德和法律污染环境,这样的逐利心态着实让人心寒。今年1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魏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据悉,为严惩环境污染犯罪,今年以来上海法院积极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及“两高”司法解释精神,加大惩治力度。今年上海法院审理的环境污染类案件共计15名被告人,其中有9人被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魏某是近年来上海法院此类案件中判处刑期最高者。
  心存侥幸明知故犯
  水质土质遭到污染
  47岁的上海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于2011年4月的一天,将公司露天存放的废油残液用水稀释后抽到油罐车中,运往上海市青浦区某农场附近准备倾倒,后因为害怕而没有实施。
  当晚,顾某将车开回公司,左思右想后,将油罐车内的废油残液全部倾倒在公司空地上,并用水冲洗。废油残液通过下水道排入公司旁边的淀浦河,造成河水污染,青浦区徐泾水厂紧急停运。青浦区人民法院以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万元。
  顾某入狱了,怀有侥幸心理的人还在蠢蠢欲动。
  2012年3月,江苏人李某与老乡周某等人商定,由李某支付费用,将江苏省某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交由周某倾倒。后周某经人介绍,认识负责管理青浦区某涵养林的陈某。
  在向陈某支付1000元好处费后,李某自当年4月中旬起,用船运输污泥前往上述养护林附近河道,由周某提供工具、联系接通电源,安排贾某、周某某用水泵抽取船内污泥倾倒到养护林,短短一个月内共计倾倒污泥8船。经测试,倾倒的污泥中含有多种有毒物质,此次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56万元。
  “我发现泥土是黑的,有味道,担心会污染环境,立刻跟周某打电话,之后他给我1000元钱,说泥土已经倒没了,所以我也就没有再过问。”到案后,陈某悔不当初。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周某、贾某、周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1000元不等;拿了1000元好处费的陈某也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000元。 
  疏忽大意排放污水
  被判罚金两百万元
  除了逐利、侥幸,同样可怕的是疏忽大意。
  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上海金山红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在经营过程中,将公司所属的24个车间以承包、挂靠、租赁形式给他人从事电镀生产、经营活动。其间,公司委托未取得电镀废水处理相关资质的企业为其处理电镀污水,对下属车间的电镀生产工艺、化学原料和化学辅料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也疏忽大意,尤其是对部分车间擅自改变生产化学辅料的情况未能掌握、缺乏监督,没有安排充足的污水处理人员处理污水。
  2012年6月3日,金山区张泾河、中运河附近水体出现异味。翌日,张堰水厂紫石泾取水口滤格栅井出现大量死鱼,紫石泾原水有强烈异味,对张堰水厂取水造成风险。检测分析显示,红光公司的污染排放与河水污染事件存在必然联系与显著相关性。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红光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罗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法院综合考虑了红光公司及罗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决定对红光公司和罗某从轻处罚。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最后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年审结9件环境污染案件
  “三个从重”震慑犯罪分子
  据介绍,2010年以来,上海法院共审结环境污染犯罪案件9件21人,其中污染环境罪6件11人,主要系向河道中排放或倾倒含毒性物质的废液、污泥;投放危险物质罪1件1人,系向河道中排污;危险物品肇事罪1件6人,系有毒物质泄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3人,系在农用地上倾倒渣土,造成农用地退化。
  这些案件呈现五大特点:第一,行为类型多表现为向河道或土地中倾倒毒性物质、污泥或渣土;第二,污染后果主要表现为造成河道、空气严重污染及严重影响居民用水;第三,区域分布较为集中,由于绝大多数化工企业分布于郊区,特别是小型化工企业多密集于城乡结合区域,因此环境污染类案件均发生在城乡结合区域;第四,被告人主观过错非常明显,如为牟取蝇头小利而违反公共道德不惜污染环境的逐利心态、随意处置有毒物质逃避惩罚的侥幸心态、缺乏环保知识因而导致的疏忽大意等;第五,监管尚存在一些缺失,相当比例的案件为多次、连续犯罪。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从而减少环境污染案件的发生呢?邹碧华表示,法院坚决通过三个从重来震慑环境犯罪分子。首先是“定罪从重”,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惩处;其次是“量刑从重”,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惯犯、主犯、长期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坚持从重判处,并从严把握适用缓免刑的条件;最后是“财产刑从重”,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2010年以来,上海法院审结的案件共判处罚金260余万元,红光公司是被判处罚金数额最高的一个。法院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措施,旨在让犯罪分子明白自己的行为不仅无利可图、让自己锒铛入狱,而且会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据悉,下一步,上海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加大司法公开与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发布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媒体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大力宣传国家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保护环境的自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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