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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专家建议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界定
(时间:2013-10-28 10:11:44)
  近日,专家透露,最高法院正在起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释将包括对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界定。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教授曹明德,日前在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举办的一场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上,透露上述消息。
  曹明德表示,受最高法院委托,正为民诉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草拟司法解释。他建议凡是依法登记、有固定人员和办公场所、以保护环境为目的且拥有至少10名专职律师的环保组织都可成为诉讼主体。
  针对此前各方争论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被限制过窄的问题,此次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拟扩大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即将二审草案对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的规定,修改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看似放宽的规定被多名与会专家认为是“换汤不换药”。
  依照此规定,曹明德做了粗略统计,目前,中国符合该条件的社会组织约有13家,包括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生态文明促进会、中国环保联合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等,在这13家环保组织中,仅有中华环保联合会有公益诉讼的经验。
  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也向全国人大发出紧急呼吁信,希望能够拓宽环保诉讼主体范围,让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呼吁信称,登记难是中国环保组织的普遍现状,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都已是困难,更遑论在国务院民政部登记。此外,呼吁信对“信誉良好”的评判标准也提出异议:“标准是什么?谁来评判?弹性极强很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王灿发直言,立法的目的是鼓励公共参与,而不是限制,一旦法律规定的机构不去起诉就会走上死胡同。
  对于立法机构担心的放宽主体资格会导致的滥诉现象,王灿发认为不会发生在中国,此前很多地方成立了环保法庭都少人问津,“因为中国公众没有诉讼的传统,畏诉是多数人的心理。”
  那么,什么样的公益诉讼主体是合适的?
  对此,曹明德表示,正受最高法院委托,草拟民诉法第55条规定中关于“有关组织”的司法解释,他建议凡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人员和固定办公场所、以保护环境为目的且拥有至少10名专职律师的环保组织都可成为诉讼主体。
  曹明德进一步解释,全国有7000余家环保组织,不可能都提起诉讼,必须要有一定限制,这样建议既保证了诉讼主体的合法性,又能筛选出具备一定能力和实力的组织。
  如果这条被专家普遍认为更务实的司法解释能被最终通过,曹明德预计全国将有近百家NGO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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