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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陕西省环保厅取消8项下放1项审批类事项 |
(时间:2013-9-27 10:25:16) |
日前,陕西省环保厅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边查边改,立查立改,针对群众反映行政许可程序复杂的问题,经过对照国家环保法规检查梳理,最大限度地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能,服务企业和群众,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决定取消8项下放1项审批类事项。 此次清理的行政审批类事项主要包括: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性气体排放审批、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不含林区)审批、外国人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甲醇汽油推广及甲醇汽油生产资质证书的颁发认证和对甲醇汽油生产资质延续颁发的评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施工证审批、环保产品注册登记证审批、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证审批、非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陕备案登记、污染防治设施拆除、停运审批。其中污染防治设施拆除、停运审批下放到县级环保部门,省、市环保部门不再审批。 在取消的8项审批类事项中有一项“非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陕备案登记”。过去,即使你拿着外省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想进入陕西市场,还必须在本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项目取消后,只要持有全国任意地方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办理跨省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手续时无需再向我省环保部门备案,只需要废物转出企业申报,我省环保部门与转入地环保部门对接许可同意直接办理。取消“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入审批”和“外国人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主要是因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的职能部门林业、水利等部门都有此方面的审批规定,取消后减少了部门间的重复审批。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清理的原则是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审批、评审评估、备案登记等事项一律清理;属于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收回行政机关行使;属于市场行为的,真正交给市场,行政机关、管理机构不得干预。同时要求,各地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类、备案类事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进行变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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