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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重庆市落实“四查”推进环保专项行动 |
(时间:2013-9-5 9:12:25) |
按照环保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3〕55号)要求,重庆市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落实“四查”推进环保专项行动,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 一查大气污染环境违法问题。加强火力发电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重点检查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特别是2012年以来批准并投产的发电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情况,包括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脱硝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发电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对偷排、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完善火力发电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二查超标排污和废水污染土壤、地下水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三查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铅蓄电池、再生铅、皮革鞣制、电镀等重点行业。重点检查已建和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九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 四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淘汰关闭。各地要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隐患,建立监督管理台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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