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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环保部近期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13-8-8 11:05:22)
  环境保护部近期印发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同时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
  大势所趋—— 
  发达国家已有先例,我国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仍存在问题
  在当今信息高速发展的社会中,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在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都得到了很好的实践,我国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也是必然趋势。
  从国外开展情况来看,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美国、欧盟、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有毒物质控制法》和《紧急计划与社区知情权法》等都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有相关规定。美国政府于1986年1月颁布实施的有毒物质排放条例,要求企业每年需做出环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有毒化学物质使用、转移、排放量、企业废物处理方式及效率等。
  欧盟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时限、法律救济等在《关于自由获取环境信息指令》中进行了规定。
  日本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经过了多次修订与完善,最具影响力的是《环境报告指南》,其中规定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以及形式。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印尼、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开始了企业环境行为评级与公开,其中就包含了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
  2012年,环境保护部对1.3352万家国控企业开展了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情况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有1.0285万家国控企业开展了自行监测。其中,20%企业采用手工监测,25%企业采用自动监测,55%的企业采用手工和自动相结合的方式。
  可以说,我国企业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已经有一定的基础。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企业不愿主动公开 ;二是监测和公开内容不规范;三是公开的方式不便公众查询、监督。
  便于监督—— 
  公众获取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有助于推动企业改进环境绩效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信息,特别是环境监测信息的需求日益高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国发[2013]73号)中明确指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九大重点领域之一,其最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监测信息公开。
  目前,环境保护部已经带头公开了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此次制定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进一步公开环保部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并督促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企业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应该首先行动起来,开展自行监测,率先公开环境监测信息。
  长期以来,环保部门在企业的环境监测中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污染源监测是环保部门单向行为的观念。两个《办法》对污染源监测中政府与企业的角色和地位进行了定义与区分,明确企业有责任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合法排污,环保部门有责任对企业排污和自行监测进行监督。
  实现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监督,仅仅依靠环境管理部门是不够的。国内外经验证明,及时有效的公众监督,是约束企业环境行为的重要环节。
  目前,公众获取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还存在着渠道不畅、信息不全等问题,难以实现真正的公众监督。两个《办法》的出台,为实现社会公众监督奠定了基础。
  可以说,两个《办法》的出台,是环保部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举措,是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一个亮点,也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具体成果。
  加大力度—— 
  有助于持续加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管力度
  为了加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力度,环保部门一直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两个《办法》的出台,无疑将会在这方面有所提高。
  一是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十一五”以来,为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加强与完善污染源监测管理,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加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促使企业排污行为达到国家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在工作职责、数据报送等方面认识不够统一,做法不规范。例如,对于监测数据的逐级上报,有的环境监测机构在上报前需经过环保主管部门审核,但环保主管部门又无法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
  二是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的应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获得的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但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监测部门不能及时把监测结果通报给管理和执法部门,或者管理和执法部门收到超标监测报告后不采取监管措施。
  因此,需要通过《办法》的制订,进一步明确监测部门将监测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的具体要求,切实发挥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效能。
  三是深入推进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近年来,环境保护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适时发布超标排污企业名单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环境信息。
  但随着社会公众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情况的日益关注,为便于公众获取全面、及时的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需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信息的公开工作。通过两个《办法》的制订,规范统一各级环保部门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时限等,将会在这方面有所改善。
  转变观念—— 
  企业自行开展监测更便于达标排放
  环保部门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属于政府对企业排污状况的监管行为,企业开展自行污染源监测,属于企业自身为履行法定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而自行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行为。
  两种监测行为目的都是通过开展监测,获取监测结果,及时掌握企业的排污状况,促使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而企业自行开展监测,更便于企业及时掌握自身排污状况,发现超标情况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以达标排放。
  目前,随着环境管理和执法力度的加强,虽然绝大多数企业建立了污染治理设施,但大多数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法律意识薄弱,污染源自行监测水平普遍较低,监测能力发展缓慢,监测项目不全,未能涵盖行业特征污染物,不能全面掌握自身排放污染物的状况。
  想要转变这种观念,首先需要从法律上制定相应的规定,要求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及水平。
  两个《办法》的出台无疑会在企业转变观念上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而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观念得以转变,企业自身环境责任感增加,环保意识也将进一步提升。
  完善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条款仍显不足
  我国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做出的规定除了散见在《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公告》等法律法规中,目前唯一一部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进行的立法就是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规定,必须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仅限于超标超总量的企业,而实际上,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企业远不止这些企业。如化工、冶炼、食品、制药、造纸、汽车制造、家电制造等行业中,排放虽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对环境零危害。
  众所周知,企业排放的有毒或有害物质即使未超标,但有害因子进入环境后会在环境中发生扩散、迁移、转化,并跟生态系统的诸要素发生作用,使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以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
  这种不利影响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
  因此,有必要加大公开范围,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中的企业,不仅要认真履行自行监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而且要如实公开自行监测的信息,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接受公众的监督。
  有效督促—— 
  “有法必依”要求企业加大自行监测力度
  目前,我国各企业公布的环境报告书中,几乎没有与污染排放相关的信息,关于企业污染信息强制公开的执行也是相当乏力的。
  2009年,一项针对我国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情况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我国的世界500强企业与中国100强企业中,部分企业因存在向水体中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情况而被环保部门在网上公开,但这些被公开的企业没有一家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
  截至调查结束,这些位列行业领先地位的18家企业的25家工厂,仅有数家工厂公开了极少部分的污染排放信息。与这种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8家跨国公司在海外工厂公开的污染物排放信息更加详细、全面,公布信息最多的一家工厂更是公开了49种污染物的排放信息。
  针对以上这种情况,两个《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办法》中对公开方式、公开内容、公开时限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除此之外,《办法》中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工作也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了企业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处罚措施。
  日前,环境保护部还印发了《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细化,明确为“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其中,依法规范、公平公正是最基本要求,在公开时间上要求及时,在公开内容上要求全面、客观真实,方式上要求便于查询。
  两个《办法》的出台,除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制定了详细标准外,在信息公开方面更加细化了《通知》中公开时间、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方式的执行标准,为将《通知》规定落到实处提供了具体的操作依据,是《通知》内容的进一步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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