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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雾霾虽过 清洁空气法律体系不能若隐若现
(时间:2013-1-18 9:18:44)
  此次严重空气污染接近尾声,但这种状况不是第一次,恐怕也不是最后一次发生。1月14日,亚洲开发银行和清华大学发布的《迈向环境可持续的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分析》的报告,让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继续忧虑:太原、北京、乌鲁木齐、兰州、重庆、济南、石家庄7个城市位列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之内。
  雾霾天气下,各地纷纷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了一些措施,对经济发展中环境保护问题的责问,对个人出行方式的反思再次充斥视听。环保责任在发展过程的始终,在发展的每个参与者。为一口清洁空气,从政府、企业到每个个体都要出力。
  然而,现实却是,人人有责往往不知不觉间成了“人人无责”,这中间的错位与法律介入环保的缺位不无关系,法律的意义在于建立共担而又差异化的治污权责体系。
  中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以及环境立项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等构成了我国大气污染规制的主要法规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如何?从人们对雾霾天气等环境问题的直观感受上,不言自明。如果有人认为感官不够准确,另一个角度,从数据上看,不少官员和学者都提到这个说法:根据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经验,随经济发展,环保投入占到GDP的2%,环境质量才能维持现状;投入占到GDP3%以上,环境质量才会得到改善。而目前在我国,环保投入总额占GDP的比例仅为1.5%左右。这在另一侧面印证了环境保护法律的作用力有几何。
  虽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都涉及到空气问题,但从很多侧面可以窥见,至少现有法律不能称之为有效的清洁空气法律体系。
  《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环境保护的诸多原则,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责任,但却对环保不作为缺乏细化的问责办法,此次雾霾,虽然来源地区可以大致判断,但并无可能追责到具体决策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排放标准都有,但行政控制的因素明显,无法避免地方为GDP而按照自己的空气评价标准,比如对PM2.5这一监测标准的推行依然步履维艰;《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为项目立项把关的法律,一直因缺少公众的监督饱受诟病,在此次大规模雾霾天气,又反映出一市一地的独立环评机制不符合空气这种全局性污染的特质。
  有较为成功经验的英国,法律虽不是一朝一夕完善,但全面系统而又有强硬措施的特征明显。1952年大雾之后,英国陆续出台了针对空气污染防治法案《清洁空气法》等一系列法律,不仅细化到对每种废气排放进行严格约束,并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标准不达标地区进行严惩,甚至在《环境法》中要求制定治理污染的全国战略。
  预防、监管和追责每一环节的法律及其配套制度都不能出现短板,否则治污只能是东墙补西墙漏。形成一套治理空气污染的清洁空气法律体系,某些类型法律的缺失是一层面,更重要的是,现有法律确立的很多原则已经很好了,但实施上却不具有可操作性。法律体系完善,厘清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权利和责任,任何一方不缺位,更不要越位。
  对于空气污染这种慢性病,最忌讳的就是好了疮疤忘了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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