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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滇池保护新规:重点水污染物排入有额度
(时间:2013-1-4 10:10:52)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代替已经施行24年的《滇池保护条例》,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角度,为保护滇池提供法律依据。《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会带来更为严厉而具体的滇池保护、管理举措,甚至细致到规定滇池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条例》削减和控制滇池污染的核心思想,《条例》规定了滇池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入湖船只准入制度,千方百计控制每年向滇池排入的水污染物的总量。”参与该条例拟订的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杨曙文发出了权威解读声音。
  实行排污许可制
  超标县区建设项目将“限批”
  “滇池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滇池保护范围内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并负责行政区域内入湖河道水质达标,根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和出境断面水质标准。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施行之后,《条例》将通过对滇池流域主要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等指标对河道环境施行控制目标责任制,再加上截污、治污措施的落实、实施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来控制每年排入滇池的水污染物的总量。
  权威解读:滇池保护范围内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就是说,每年排入滇池的各类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是一定的,滇池流域各个地区都有额定指标,发生了超标的县区,来年的项目审批(会产生重点水污染物的)就会受到控制,防止出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不科学发展。由于并非每个地方都会用完这个指标,在实际工作中可以考虑“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方式,在流域内交易实行区域间的生态补偿机制,控制流域内水污染物的总量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到指标的地区就可以无序引入严重污染企业,《条例》明确规定,滇池保护范围内不得引入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将污染环境的项目转移给无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
  此外,为控制城市和农村排入滇池的水污染物总量,给发展留下空间,《条例》规定滇池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新建城镇、单位、居住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在农村面源污染方面,则会通过相关县级人民政府逐步建设农村生产、生活和垃圾处理设施,鼓励施用农家肥,限制使用化肥、农药,科学防治面源污染,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
  严控船只准入
  滇池水域“控船禁油”
  “滇池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
  “滇池水域的非机动船只实施总量控制,入户非机动船只的新增、改造、更新应经由市滇管局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老昆明人大概都会记得十几年前滇池湖畔夕阳西下渔舟唱晚的景致,也还见得到一只只木船经由大观河进入滇池,随着对滇池保护力度加强,《条例》施行之后,滇池管理部门将会进一步对所有进入滇池的船只进行严格的总量管控,不单单只是针对燃油机动船只,还有非机动船只,在禁湖期,想再见到星星点点的渔船恐怕不是那么容易了。
  权威解读:《条例》颁布后,滇池上船只实行总量控制是从滇池可承载运力核定的,船只的总量,在核定不能多过总量计划内,才有新增指标。滇池船舶的航行营运主要集中在旅游方面,旧的船只淘汰新增,船只要经过滇池主管部门审批,环保标准要过关,船的大小、样式、外观都要进行规范;船舶的垃圾及废旧物处理、安全规范都要进行严格把关后方能办理船检、入湖准入手续。而且,经批准驶入滇池和主要入湖河道的机动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溢设施,对残油、废液要封闭处理,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要立即采取措施补救,向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
  在保证入滇船只总量的同时,船只准入还可以考虑市场化运作,比如说滇池上的船只总量还有一定的空间,新增船只可以像出租车经营权拍卖一样,对船舶客座进行出租、拍卖,但渔船统一纳入渔政监管,渔船的船只牌照,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违反《条例》最高罚100万元
  保护滇池“不作为”将受惩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滇池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威解读:在1988年制定的《滇池管理条例》中,也曾对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滇池保护、管理工作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规定,但并不像《条例》这样细致,具体列出八项“不作为”事项,一旦违反其中之一就会受到上级机关的惩处。
  例如,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项目,或者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一经查实,上级相关部门将撤销该文件,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对主管人员作出处罚。此外,倘若国家执法人员在滇池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履行检查职责;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关闭、停产的,都将依据《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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