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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时间:2020-6-1 10:06:17)
   引导树立垃圾分类理念,补齐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短板,湖北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5月31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立足湖北省实际,从规划建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推动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条例草案还就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的行业规范作出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和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信息。
   条例草案强调了社会参与的重要性,提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考评或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内容。
   条例草案拟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拒不改正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将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拒不改正的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点和分类容器、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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