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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未来垃圾处理费"随袋征收"
(时间:2020-1-6 9:56:40)
   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记者昨天从深圳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获悉,目前《条例》草案需报省人大批准,预计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按照《条例》,深圳生活垃圾分为四大类,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在处罚方面,除罚款外,依照规定被罚款的个人可以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抵扣罚款。
   可回收物增加家具、电器电子产品
   《条例》草案规定,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四类,与2019年10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保持一致。
   深圳还在国家标准对“可回收物”的范围进行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家具、电器电子产品,使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种类更为完整,对分类投放的操作更具有指导性。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废弃药品、药具应当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可以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制造假药的材料或者销售至欠发达地区,危及群众身体健康。
   家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不少于两个
   《条例》草案规定,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家庭厨余垃圾的,应当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拆袋投放”)。此外,为兼顾不同群体居民的投放需求,家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条例》草案规定,家庭厨余垃圾应当在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密闭存放,并在12小时内清运。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杨雷表示,此项规定在国内其他城市通常要求的日产日清基础上,提出了更高要求。
   未来将推行垃圾处理费“随袋征收”模式
   《条例》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
   杨雷表示,此规定对深圳目前随水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制度予以了完善,改为垃圾处理费与垃圾产生量直接挂钩,能够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居民参与垃圾减量和分类。未来计划借鉴中国台湾和韩国的做法,推行垃圾处理费“随袋征收”模式。
   针对因大型活动产生的垃圾,《条例》草案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会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定因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方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提示和引导,合理安排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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