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到收藏夹 注册会员 | 忘记密码 | 退出
关键字:
政策法规|废气治理|噪声控制|环境监测|固废治理|清洗与清理|环保前沿|环保技术|土壤修复|绿色建筑
化工|水处理|环保设备|国际视野|企业动态|技术专题|人物访谈|推荐案例|
>>首页 >> 商业资讯 >> 固废治理资讯 >> 查看资讯信息
订阅社区杂志
固废法修订草案审议委员:垃圾分类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
(时间:2019-12-30 9:49:08)
   还应当加入“奖惩并举”的原则,一定要严格地要求,一定要有奖、有惩。
   12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部分与会人员提出,本次会议二审的固废法修订草案一大亮点就是关于垃圾分类的规定,但是法案究竟应当如何设定垃圾分类的规则,还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空间。
   委员高虎城就提出,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对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作出了回应,特别是明确了垃圾分类原则,“但是,感觉在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置方面,一是分类,二是处置,二者的协调衔接恐怕还是要进一步地衔接和处理好。建议加强分类与处置的统筹规定,进一步扎实推进垃圾分类与处置工作,为各地的试点提供  一个可以遵循的上位法”。
   草案规定:建议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委员孙建国提出,除“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之外,还应当加入“奖惩并举”的原则,“一定要严格地要求,一定要有奖、有惩,否则推进不了”。
   委员窦树华认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设施建设要加大投入;生活垃圾减量化是全社会的责任,要动员全社会参与,草案应加强这方面的内容。
   委员田红旗建议,草案应增加规定,明确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需要依照地方性法规设置分类容器,对公众投放垃圾行为进行指导。但是,不同城市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主体存在差异,物业、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都具备管理资质,导致城市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为此应明确物业、社区居委会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主体”。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蔡达峰表示,“这种收费变成制度的话,我觉得要慎重,至少要和国家的税收制度、收费制度合在一起考虑。”
关闭窗口打印该页
推荐图片
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会议在京召 
   12月22日至24日,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持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 
热点文章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网站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上有名 | 加入收藏 | 意见反馈
网站服务热线:010-56350733   媒体合作:010-56350733   北京中兴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Email: gjjnhb#gjjnhb.com(#改为@)
经营性网站许可证京ICP08057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京ICP备0900751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1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