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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有望入法,固废法修订草案将提交人大审议
(时间:2019-6-10 14:56:25)

   生活垃圾分类立法还有多远?6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明确将强化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责任,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并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有专家向南都记者指出,生活垃圾分类经过多年试点,当前已经具备推行的软硬件条件,生活垃圾分类的核心依然是承担“责任”和“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 
   生活垃圾分类将首次入法  
   去年7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增设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做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建设,为推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提供法律支撑。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固体废物控制与资源化教研所所长刘建国告诉南都记者,从2000年开始,我国就在试点城市推动垃圾分类,该草案是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垃圾分类制度固定下来。 
   据介绍,我国自2000年推动垃圾分类试点后,由于很多城市在垃圾分类硬件设施方面差距大,条件不具备,且过去对垃圾分类的推动力度也不大,垃圾分类效果不如人意。但是一些城市的“试水”,使得一部分人意识到垃圾分类的重要性。 
   2016年12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专项研究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2017年初印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46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据悉,2019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0年底46个重点城市将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2025年底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刘建国告诉南都,经过两年多的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已经进入新阶段,方方面面都较过去有了显著的进步。 
   “一方面国家对这个事情的定位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各级政府重视的程度和配置资源投入力度都与过去不一样,而经过高速发展,相对发达的城市具备了基本的垃圾分类处理的硬件设施的条件,在能力和结构设施上基本可以推动垃圾分类的处理。” 
   此外,刘建国还表示,最近两年全社会对于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识也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与此前硬件、软件的进步和两者之间的协调,加之此次草案将其“法治化”使得垃圾分类的推行与此前十几年相比已经有了飞跃。    
   垃圾分类包括居民、企业和政府的责任,还需长期的“公民教育”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一直面临着现实瓶颈。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2019年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调查报告》指出,虽然超九成受访者认为垃圾分类对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是重要的,但认为自身在垃圾分类方面做得“非常好”或“比较好”的仅有三成。 
   该中心主任吴舜泽指出,垃圾分类是公众最普遍认为重要的行为,但其践行度远低于认知度。 
   《报告》提及,受访者认为影响自身垃圾分类的主要原因是“小区没有分类垃圾桶”和“垃圾集中转运时不分类,所以没必要分类投放”,人数分别占63.7%和59.6%。其次,“不知道怎么分类”和“不了解分类后垃圾的处理进度和结果,没有成就感”的人数占比分别为36.5%和34.5%。另外,选择“身边很少有人分类”和“太麻烦、没精力”等两种个人主观因素的人数占比分别为22.2%和13.3%。 
   刘建国向南都记者,相较于各地在垃圾分类上突出存在的问题,最为核心的是责任和意识。在他看来,这也是此次草案以法律形式固定垃圾分类的重要所在。 
   “垃圾分类链条上包括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在内的各个环节有不同的责任主体,希望法律能对这些主体准确界定和划分责任,并要求他们履行责任。这里的责任,既包括居民的责任,企业的责任,也包括政府的责任。”刘建国说。 
   此外,他尤其强调,界定责任后,还需要长期的公民教育,而公民教育恰恰是当前最缺失的部分,而当前的问题是“大家都是旁观者、批评者,少有行动者和建设者”。“一说垃圾分类,都是政府的错、别人的错,好像自己没责任,实际上从垃圾分类的发展来看,根本的症结是没有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就居民而言,还没有养成习惯,没有意识到这件事是自己应尽的责任,意识到了也难以转化为具体的行动。” 
   在刘建国看来,“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改变人的行为习惯正是推动垃圾分类的核心。“我们要从过去粗放的、不负责任的方式向精细的、负责任的方式去转变,而养成习惯更重要的是社会文明程度提升的过程。每个人都参与到垃圾分类,本身就是公民教育、环境教育的载体。”刘建国认为,在养成垃圾分类习惯的基础上,自然而然也能够养成在其他方面履行社会责任的习惯。 
   强化工业固废产生者主体责任 专家:要摸清底数精细化管理  
   除了垃圾分类,修订草案还提出强化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强化产生者的主体责任。按照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调固体废物产生者是固体废物治理的首要责任人,谁污染谁负责,谁产废谁治理。建立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实施“一证式”管理,促进落实产生者主体责任。 
   在刘建国看来,这是由于过去工业固废的底数不清,很难进行精细化管理。 
   他告诉南都记者,在我国过去固废管理中,生活垃圾主体比较明确,但相对地工业固废责任主体就比较模糊。“过去都是工业固废产生者自己申报登记产生多少废物、怎么处理利用,相对监管就不够。我国每年产生的各种类型工业固废大家都知道量很大,但是有多大我们并不是特别清楚。”他进一步指出,历史上还堆存了大量的工业固废,但具体的堆存量也不清楚。  
   刘建国指出,在底数不清的情况下,很难进行精细化管理,“第一要搞清楚有多少量,第二要弄清楚怎么处理,还要有相应的监督或监管办法。而且当前信息化、智能化的技术也可以在未来帮助提升监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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