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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海盐县打好固废百日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战役
(时间:2017-3-17 9:11:54)
  环境执法不放松,倾倒固废终被罚。记者从海盐县环保局获悉,该局于本月上旬向一随意倾倒固废的环境违法主体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金10500元。
  今年1月中旬,有网友在微博上举报称:有人故意将垃圾扔在南北湖风景区惠泉寺附近。收到网友举报后,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澉浦综合执法中队赶赴现场调查。经实地查看,网友反映的地点位于南北湖景区惠泉寺附近的一水坑,水坑内倾倒有大小不等、用白色编织袋装的毛纱废料。
  在清理现场及查找线索过程中,执法人员找到一张标有电话号码的废纸。根据废纸上的电话号码归属地查询,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当日赶赴海宁查找电话的使用者。在当地环保部门的配合下,执法人员找到该电话号码的机主。经调查,该机主陈某曾在海盐县澉浦某毛纺厂代过班。随后环保执法人员根据此线索对该毛纺厂及附近村民进行调查及排查,最终查到倾倒行为系海盐县澉浦镇南山村村民陆某某所为。
  据陆某某交代,今年1月,他将存放在澉浦镇南山村钟家浜31号住址空地上被雨淋湿的8袋废毛纱(共计25公斤至30公斤)用一辆蓝色的农用三轮车运至澉浦镇南北湖风景区惠泉寺西北约150米水坑处并进行倾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运、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散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海盐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废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我县打好固废百日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战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陆某某处罚款10500元。
  据了解,海盐县环保局开展的固废百日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从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具体对全县重点监管企业及特殊行业(医疗机构、宠物医院、个体诊所等)的固废(危废)处置流程及去向、固废处置隐患、固废管理台账档案等开展百日执法检查,旨在依法打击查处各类固废(危废)违法案件,切实提高固废环境管理水平。
  “目前,我局各执法中队已完成第一阶段危险废物跨省转移20家企业的检查任务,同时正在对个别企业固废(危废)处置台账规范等问题督促整改。”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说,“固废百日专项执法检查是我们当前环境执法的重点,其他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我们也在强势推进中。”
  据统计,今年1月、2月,县环保局共出动执法人员2103人次,检查企业551厂次,立案12件,其中建设项目案件5件、涉水案件3件、涉气案件0件、固废案件4件,已发处罚决定书26件(含2016年底移转),罚款78.74万元。其中移交公安行政拘留案件1件(公安受理1件),行政拘留3人。刑事案件线索移交1件,公安受理并采取强制措施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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