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到收藏夹 注册会员 | 忘记密码 | 退出
关键字:
政策法规|废气治理|噪声控制|环境监测|固废治理|清洗与清理|环保前沿|环保技术|土壤修复|绿色建筑
化工|水处理|环保设备|国际视野|企业动态|技术专题|人物访谈|推荐案例|
>>首页 >> 商业资讯 >> 环境监测资讯 >> 查看资讯信息
订阅社区杂志
江苏将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实行“双罚”
(时间:2020-4-3 10:59:01)
   4月2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5月1日即将施行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进行解读。条例当中有诸多亮点,包括对监测数据造假实行“双罚”、首次确定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法律地位等。这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将有法可依。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检测处处长刘晓蕾表示,条例明确和规范了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推动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真实准确是数据的生命线,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也是条例的核心目标。”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副处长李缨介绍,条例创设4项主要制度,包括每年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监测情况制度、监测设施保护单位制度、监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责任制度和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这一规定的特点是实行‘双罚’,既罚机构,又罚个人,处罚力度显著加大。”刘晓蕾说,同时,把处罚的权力赋予生态环境部门,从根本上解决了之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手段的问题。
关闭窗口打印该页
推荐图片
安徽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滁州市反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2019年9月23日至10月29日,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滁州市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经省 
热点文章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网站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上有名 | 加入收藏 | 意见反馈
网站服务热线:010-56350733   媒体合作:010-56350733   北京中兴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Email: gjjnhb#gjjnhb.com(#改为@)
经营性网站许可证京ICP08057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京ICP备09007515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1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