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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11条措施”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 |
(时间:2020-3-10 8:54:46) |
在线监测作为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手段,能够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精准线索,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和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叠加时期,为更加充分发挥在线监测作用,减少对企业复工复产无谓打扰,同时保证企业排污状况实时处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关于全方位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以下是11条措施,请认真阅读全文,并对号入座。 01各地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平台备案等工作,并在自动监测设备站房内张贴备案信息,包括自动监测设备主要参数、运维单位职责、运维环节、运维周期等内容。对未按要求完成安装、联网任务,不能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到位。(责任部门: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机构) 划重点:你们的职责是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及管理,对于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处罚到位。 02重点排污单位要参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及生态环境部规范要求,确定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口及应监测的污染因子,按照应装尽装、应联尽联的原则,制定好安装联网计划,并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发布后15日内,在省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填报。对不具备安装联网条件的,通过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填报不安装联网原因并上传证明材料,报请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逐级审核。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联网计划的报送以及对重点排污单位申报的不具备安装联网条件排放口的审核工作,并向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备案。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要开展抽查复核,对审核判定工作中把关不严、失职失责的,纳入“一案双查”进行责任追究。各地要做好自动监控设备联网及验收后的备案工作,建立台账,并定期向执法机构通报备案信息、安装联网进度以及不安装的证明等相关情况。(责任部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信息、监控机构,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 划重点:①重点排污单位要依照相关规定,按时完成装联,如不具备安装联网条件的,要逐级报请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②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审核结果负责,并报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备案。 ③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开展抽查复核,对审核判定工作中把关不严、失职失责的,纳入“一案双查”进行责任追究。 03在认真总结近年来超标(异常)数据处置工作的基础上,修订出台《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超标(异常)数据处置管理办法》,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厘清生态环境执法、信息监控机构的监管责任。处置全流程采用留痕管理,每个填报审核环节均必须填报数据审核依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审核核查时间。以“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移动执法APP”为依托,建立完善的超标(异常)数据“发现-核实-审核-移交-核查-反馈”平台化处置机制。对超标(异常)数据的处置情况纳入对各市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评价以平台填报的处置情况为准。(责任部门:省厅生态环境执法局、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 划重点:你们的责任重大,要修订出台《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超标(异常)数据处置管理办法》,要完善平台化处置机制,还要负责对各市进行年度考核。 04重点排污单位应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产生超标(异常)数据处置单后,排污单位应如实填报数据发生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停产报告、现场端监测数据、仪器设备参数、中控系统数据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照发生超标(异常)数据时段各参数、监测数值及排污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认真审核,确认超标(异常)属实或无法准确判断的,移交同级执法部门处置。对自动监控超标(异常)处置单不填报、乱填报甚至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实行首次提醒、三次警示、五次公开约谈的措施,有效提升企业超标(异常)数据处置意识。(责任部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信息、监控机构) 划重点:重点排污单位要对填报数据负责,如填报虚假信息后果很严重! 05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及时签收超标(异常)数据处置单并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能否真实反映企业排污状况,自动监测设备是否开展正常日常运行维护,是否存在设施故障,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固定相关证据。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率高、运维不到位等情形,按照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相关条款依法依规处罚到位;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的,严厉打击,移交公安部门;对确认存在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查重处,快查快办。(责任部门: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机构) 划重点:你们的职责是及时签收超标(异常)数据处置单,并现场核查,根据不同违法情形,依法处置到位。 06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机构、信息监控部门联合开展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超标(异常)数据审核判定、现场核查结果的抽查复核,每月抽查复核比例不得低于超标(异常)处置单的10%,抽查复核企业不得低于发生超标(异常)企业的10%,并于次月10日前形成专题报告在省污染源监控系统填报。(责任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划重点:你们的任务很重,每月都要对县级上报的结果抽查复核,而且比例不能低于10%哦。 07-08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报送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维情况的通知》(〔2020〕-59)要求,认真排查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运维单位,将运维单位运维能力和水平纳入监管范围。对一个月内出现三次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排污单位开展公开约谈。(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及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的信息、监控部门)建立运维单位运维质量公告制度,从4月份起,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月对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综合分析,梳理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导致超标(异常)数据处置单频繁的企业、运维单位、设备品牌等信息,公开通报,并将结果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统一汇总后向社会公开发布。(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及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信息、监控部门) 划重点:运维单位请注意,你们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然后果相当严重。 09鼓励各地利用远程执法抽查手段,加大远程执法抽查频次,持续开展废水、废气远程执法抽查“零点行动”,充分发挥远程执法系统效能。对远程执法中发现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监控部门、执法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严查重处,切实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企业达标排放。每月5日前,各地要将远程执法抽查开展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责任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及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的执法部门) 划重点:管好在线监测的同时,不能忘了使用远程执法手段,双管齐下才是王道。 10每月5日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信息监控部门在官网、官微、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定期公开企业超标异常处置信息,便于其他相关部门和公众查询监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部门对查证属实的超标排放企业信息每季度末向税务部门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所有排放口免除减免税政策。在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中,根据《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要求给予相应惩戒分值。对一年内因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超标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实施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直接纳入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管理。(责任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划重点:企业信用有多么重要,已经不言而喻了,诚信是经营之本,而失信者将寸步难行。 11对频繁超标、连续异常的易发多发的市县,坚持先查事后查人,省厅在日常督促各地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指导各地对已查明属实超标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罚,并每月公开一批在超标(异常)数据处置工作中应移交未移交、随意移交、审核不严和应签未签、应查未查、应罚未罚的典型案例。对列入生态环境部严重超标企业名单内的案件,移交属地专员办,认真开展调查核实,严肃查处思想认识不到位、履职尽责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提出监察建议,依法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决不手软。(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 划重点:不管是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随意触碰“高压线”。 结尾小评: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不断推进完善非现场执法手段,目的是为了更加精准的锁定问题,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在保证企业达标排放的同时,最大限度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同时,我们也希望所有人都能够自觉主动的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中来,让我们一起建设美丽河北、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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