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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将严厉追责 江苏拟明令禁止这五种行为 |
(时间:2020-1-8 9:17:12) |
1月7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会上审议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代快报记者获悉,草案修改稿明确列出五种“篡改、伪造影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结果”的禁止行为。 这五种禁止行为包括,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局部采样环境或者干扰采样活动;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的参数;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有上述禁止行为将被严厉追责。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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