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末,建设有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的692个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监测项目包括SO2、NO2、PM10。
空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自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颁布实施以来,截至2014年底,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共建成1436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项目包括颗粒物(PM10、PM2.5)、O3和常规气态污染物(SO2、NO2、CO)三类六项指标,实现了环境监测数据一点多发(城市、省、国家)、实时传输,实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与“十一五”相比环境空气监测发生了质的飞跃。
空气环境监测设备
此外,大部分省(区、市)也建成了地方空气自动监测站,形成了覆盖全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为考核地方环境空气质量、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提供了重要依据。 篡改设备参数或监测测数据属于犯罪 2016年底,环境保护部完成了对全国1436个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的事权上收,建立了气态污染物标准溯源休系和颗粒物比对监测体系。 上收后,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国家网,负责国家网监测数据传输、审核,地方不再参与数据的生产和审核,通过招标形式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进行运行和维护。 对颗粒物(PM10、PM2.5):采取“四统一”的方式,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购置采样膜,统一编码称重分送各运维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手工比对,统一核算系统误差,以有效地解决由于我国地城范围广、气候环境差异大,颗粒物监测数据面临的可比性和准确性的问题。 环保部2015年颁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弃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收录弄虚作假行为十几种,包括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用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边环境;破坏监测站房的基础设施;直接篡改或选择性记录数据等。
空气环境监测必须做到违法违纪零容忍
2017年1月1日实施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篡改设备参数或者监测数据,以及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无论是自已干还是指使、授意他人干,都要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①论处。 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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