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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环境监测事业 深化“放管服”改革
(时间:2018-9-21 10:18:42)
   生态环境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联系,着力帮助监测机构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行业规范引导,坚决遏制恶意低价进行市场竞争的行为,保证诚实守信的监测机构能逐步做大做强,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服务社会化,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生态环境数据真实准确。”这一要求明确了要用改革的手段,助推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以更好地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监测市场逐步放开,环境监测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也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在一些地方,由于配套改革政策滞后、管理不规范、服务跟不上,导致监测市场出现了混乱局面,一个直接表现就是恶意低价进行市场竞争、随意进行项目分包监测等。再加上资金投入不足和人力资源不够,一些地方的社会监测机构监测能力不高、管理混乱,导致不能完全满足生态环保工作的需求,甚至出现了有个别监测机构数据造假的现象。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推行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加快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生态环保产业乃至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手段。通过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解决影响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笔者有如下几点思考。
   首先,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制订出台有关环境监测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加快省级以下监测机构体制改革步伐,完成环境监测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厘清生态环境系统监测单位与监测机构法规责任、工作内容、相互关系等,逐步放开监测服务市场,推动监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指南,不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依据相关法规,严厉打击不当监测行为,有效遏制一些监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和管理事务混乱问题,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监测氛围,确保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
   地方政府要出台相应管理办法,赋予生态环境部门针对一些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行使独立执法权,明确政府委托监测机构所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应有的法律地位,以便依法加强监管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质监部门,加强对监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监测行为,提升监测能力与水平,培育和引导监测市场健康发展。
   其次,生态环境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联系,着力帮助监测机构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行业规范引导,坚决遏制恶意低价进行市场竞争的行为,保证诚实守信的监测机构能逐步做大做强,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要开展监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导监测机构完善内务建设、建立制度、提升水平。同时,要依据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限制不守信用监测机构的工作范围,甚至停止其在本地区从事任何环境监测行业事务。完善监测价格体系,适度减少征收税费,支持监测机构发展,做好业内各项工作。
   再次,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的新情况,适时制定或者更新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通过完善环境监测标准,支持监测机构开展工作,促进生态环保产业乃至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要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加强监测机构人员技术培训,逐步提升技术人员能力水平。
   此外,生态环境部门还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监测机构不断拓展工作内容。一是支持监测机构为工程建设进行服务性监测,开展工程环评监测、工程建设期间监测、工程竣工验收监测、建设工程经济损益分析监测等。二是支持监测机构为企业自行监测服务,安装、运维自动监测系统,并结合手工监测方法,对企业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测,发布企业自行监测信息。三是支持监测机构为企业生产过程进行环境监测,比如清洁生产效益水平监测、循环经济生产效果监测。这不但有助于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更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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