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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试行环保新规 九种环境违法将上黑名单
(时间:2018-5-10 10:46:51)
  近日,柳州市环保局制定并发布《关于柳州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的管理制度(试行)》。根据此制度,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具有九种环境违法行为,将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并将受到行政许可、公共采购等一系列的惩戒措施惩罚。
  据悉,纳入柳州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九种情形为:
  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环保行政备案等审批事项的;
  无环保手续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
  以私设暗管、稀释排放、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等方式偷排污染物的;
  以非法倾倒、填埋等方式将危险废物直接排入水体、土壤等环境的;
  采取变更工商登记手段规避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
  被立案查处且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每个季度因同样事由被连续行政处罚2次以上(包含2次),屡教不改的;
  违反突发环境事件管理规定造成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其他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违法黑名单由柳州市环保局提出,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通过柳州市环保局网站对外公布。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将公布其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境违法事实、认定及公布日期;属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将公布其经营场所名称、地址、业主(实际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注册号(身份证号)、环境违法事实、认定及公布日期。
  对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柳州市环保局在公布期间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实施挂牌督办,从严审查行政审批许可申请事项,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执法后督察,发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从重处罚;
  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向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期间,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等支持补助;
  在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不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在其他评优评奖活动中,注明其被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不予以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其他惩戒性措施。
  环境违法黑名单公布后,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在整改完成后向市环保局法制机构提出解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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