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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科学环境管控体系 让监测数据回归“真身” |
(时间:2017-9-27 8:34:29) |
收集好环境监测数据,是建立全国性环境保护系统的基础性工作。由于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问题,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等存在,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根据要求,到2020年,我国将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 说到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西安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案无疑是个经典案例。9月21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终结这样的违法行为。 根据《意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可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一系列的严厉管制措施,到2020年,我国将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环保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说,将尽快制定并出台环境监测条例。 排污单位监测数据造假屡禁不止 事实上,除了西安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案外,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问题,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等均存在。 就两办印发的上述《意见》,刘志全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目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最突出问题是人为干预导致数据失真。 据他介绍,地方上存在指使相关人员通过干扰采样设施等手段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现象。同时,有些企业为了逃避监管,蓄意干扰监测现场采样,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还有一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受利益驱动,或屈从于委托单位的无理要求,编造数据、出假报告以赚取利润;或者为了抢占市场低价竞争,为了降低成本不按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监测质量堪忧。 刘志全称,由于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和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等多原因,导致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引发公众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质疑。 地方党委政府对造假负领导责任 针对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问题,《意见》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 “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意见》称,被环境保护部约谈的市(地、州、盟),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省级党委和政府。 根据《意见》,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 《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意见》要求重点解决。 两法如何衔接更加清晰明确 对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已有先例。《意见》对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如何衔接作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规定。 《意见》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对于排污单位的责任,《意见》明确,排污单位要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 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对于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意见》给出了界定的原则。其中规定监测数据“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意见》指出,通过这一原则可以进行责任追溯。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意见》明确,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监测数据造假可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意见》的核心内容之一,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也是《意见》重点打击的行为。 《意见》称,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的,《意见》也提出了明确的处罚原则:“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级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意见》称,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意见》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将连续三年对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刘志全称,环保部将加快推进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改革,尽快解决环境监测管理不统一,监测职能部门分散、交叉、矛盾问题;推进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其领导责任。 他表示,环保部将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的制定。其中包括尽快制定并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针对地方不当干预,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等问题,刘志全说,环保部将组织制定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每年选取不同的侧重点制定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大“双随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并定期向社会通报检查结果,对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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