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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警察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现存短板亟待补齐 |
(时间:2017-6-15 10:16:15) |
专设环保警察,为查处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撑了腰。环保警察拥有刑事执法权,可以采取强制扣押、行政拘留等执法方式,一旦遇到破坏秩序、暴力抗法等,可以直接上“手段”,而不至于“束手无策”,提高了查处案件的效率。当然,作为一种新生的警种,环保警察参与环保执法,还面临编制、经费以及专业知识欠缺等各种掣肘因素。 根据我国法律,以行政执法为主的环保部门,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将“大案”转交一般公安部门,也存在“专业不对口”“力量不聚焦”“接轨不通畅”等先天不足,不利于查办性质更恶劣、后果更严重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怎么办?设立环保警察! 环保警察设立迫在眉睫 为遏制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确立了“黑名单”、按日计罚等罚则,环保部门也加大了执法力度。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环保部门的监察职能,以行政执法为主,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时有遭遇违法企业阻碍执法、暴力抗法。 此外,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不易留存,且鉴定程序多,时间一拖就容易丧失。另一方面,企业违法成本较低,导致执法往往陷入“污染—罚款—再污染—再罚款”的尴尬局面。成立环保警察,让拥有强制执法权的环保警察以严格的执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势在必行。 实际上,我国严峻的环境问题也已证明,遏制环境违法,治理环境污染,光靠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显然不行。设立环保警察,实现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手硬”,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它有利于减少环保执法阻力、提高威慑力;有利于对违法行为的取证,提高环保执法的效能;有利于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 今年世界环境日前后,新华社等新闻机构集中关注了“环保警察”,一些地方设立环保警察带来积极效果,预示着环保警察或将从试点进入到推广阶段,成为各地加强环境执法力度的一种标准配置。北京、浙江、辽宁、河北、山东、贵州等地在省级层面相继成立了专司环保执法的警察队伍,地市层面成立的数量则更多。 环保警察制度仍存短板 专设环保警察虽好,也有亟待补齐的“短板”。从现状看,主要是在编制设置、执法依据、程序规范等方面。因为尚在试点阶段,多数地方的环保警察,是在公安系统内部调剂编制,很多人是换办公室“转岗”。环保警察的身份编制、办案保障如何明确,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程序如何衔接等问题,还需要通过更深入的立法来解决。 因此,期待环保警察能够立竿见影地向环境违法犯罪“亮剑”的最佳效果,显然不现实。但不管怎么说,环保警察参与环保执法是强化执法力量的创新之举,有助于形成环保执法合力,理当在不断的探索和总结中予以完善,从而让其真正释放出依法惩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正能量。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认为,环境执法具有专业性,可考虑通过立法,为现有的环境监察部门赋予刑事执法权,这样一方面无需增加环保警察编制,一方面也保证了环保执法的“硬度”。 环保警察作为环境执法的有力手段,应尽快对其职责、工作方式、人员构成等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同时也为可能出现的“以罚代刑”等问题扎紧制度的笼子。在法律保障、运行机制、专业能力等方面仍需不断完善提升。具体而言,从国家层面对设立环保警察进行顶层设计;修改警察法,从法律层面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规范;构建环保警察制度运行的支撑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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