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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11市PM2.5年均浓度要下降20% |
(时间:2016-12-23 11:22:11) |
12月22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山西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出台,到2020年,山西省环境质量将达到阶段性改善。全省11个设区市PM2.5年均浓度下降20%,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4%;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新增完成3000个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逐月公布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仍是今后五年我省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严控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我省将加快钢铁、焦化、水泥、有色等企业大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2020年前,我省钢铁行业全部完成脱硫除尘改造,冶金行业单台烧结面积大于180平方米以上的烧结机全面完成脱氮技术改造,焦化煤气全部实现精脱硫。水泥行业基本完成脱硝、除尘改造。 燃煤污染综合整治方面,11个设区市都将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将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与此同时,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十三五”期间,全省计划完成50万户居民采暖“煤改电”任务,削减农村炊事和采暖用煤。 开展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期间,全省11个设区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浓度全部要达标;二氧化氮与臭氧浓度保持稳定力争改善;大同市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实现达标,其他10个设区市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下降20%左右,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未来,我省将实时公布11个设区市空气质量信息,逐月公布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加快淘汰黄标车污染企业退城入园 未来,我省还将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 逐步加大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汽车的使用力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太原市创建国家“公交都市”。积极推进气化公交、电化公交,加快推动太原纯电动出租车、临汾电动公交车应用。利用网络信息等技术引导出租车运力的合理分配,减少公共运输车辆空载。 大力推进污染企业退城入园。继续优化污染企业空间布局,大力推进位于城市市区的钢铁、化工、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重点推进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厂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西山水泥厂、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公司等企业关停后的改造项目,促进搬迁后生产工艺的提升和污染治理水平进步。到2017年底,全省11个设区市基本完成重点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关停任务。 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重点区域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今后,我省将建立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环境政策体系。太原都市圈等重点开发区域,晋北、晋南、晋东南三大城镇群等重点开发区坚持强化管制、集约发展的原则,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 与此同时,全省限制开发的46个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和34个农产品主产区所在市县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实施点状开发、面上保护战略,适度发展适宜产业,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 各级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湿地公园)、重要水源地、泉域重点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坚持强制性保护,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没有环评项目不得开工企业必须持证排污 今后,我省将进一步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 对应当进行规划环评而未进行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项目不予受理环评文件。坚决禁止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擅自变动建设内容等违规审批建设现象。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我省将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整合、衔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保标准、排污收费等管理制度,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 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到2017年,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统一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制。在汾河流域、太原市等区制定和实施更严格的工业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标准在结构调整中的导向作用。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未来我省将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按照生态功能保育要求,分区分类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我省将重点加强汾河、桑干河、浊漳河、涑水河、三川河、丹河、绵河、蔚汾河等流域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省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000个。 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人人可以举报环境违法 今后,我省将加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力度,强化企事业单位环境刑事责任追究,明确企事业单位环境修复责任。 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为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我省将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大气和水等环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监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明确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程序。 同时,我省将鼓励公众和环保团体采用合法的方式,有序参与、有序保护、有序维权。建立可靠稳定的举报—响应—处理的环境矛盾化解机制。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我省将建群众环境信息员制度,公布环境污染举报途径,扩大公众了解环境信息的途径,鼓励公众对污染现象“随手拍”“随手传”“随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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