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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盟中央:重视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升绿色发展质量 |
(时间:2016-4-8 10:37:02) |
编者按: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这是继新《环保法》实施之后,国家在环保领域实施的又一重大举措。环保工作也是“十三五”时期重要的工作之一。对此台盟中央建议视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升绿色发展质量。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这是继新《环保法》实施之后,国家在环保领域实施的又一重大举措。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十三五”时期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方针和目标任务,并明确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对加强换件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前,我国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环境监测能力还不能满足环境管理的需求;二是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相对薄弱;三是环境监测的专业性与社会化协同性较差;四是环境监测产业发展面临一定阻碍。 为此建议: 1、完善环境监测网络。一是注重网络覆盖范围的广泛性,在监测站点设置上,进一步扩大监测覆盖范围,适当提高点位布设密度;在监测内容上,健全海、陆、空一体的水、气、土、光、噪声、辐射监测网络,完善以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等为主的污染源监测网络。二是注重质量控制,加强以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为主的质控中心建设,实现全过程质控,重点加强对监测站运行状况、现场监测、采样环节的质控督查。三是注重监测网络的智慧化建设,实现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特别是跨省域范围监测网络的相互衔接,并实现与气象、水利、国土等部门环境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同时,注重配套一体,加快建设环境综合执法监察管理、污染源综合治理、环境质量综合管理等子系统。 2、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指标体系。在国家层面上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水、气、土、光、噪声、辐射等环境指标体系,建立适应区域污染特征的区域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提出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随着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提高和从严执行排放标准。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以大气环境指标体系为例, 2012年颁布的空气质量新标准增加了臭氧、一氧化碳、PM2.5的检测项目排放限值,收严了PM10、NO2的排放限值,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及改善提出了更严的要求,有必要对原有的大气环境指标体系进行全面的调整和修改。 3、加强环境监测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完善事业编制人员激励机制,对于具有专业不可替代性、流动率高的高素质人才,要探索区别于一般管理岗位人员的激励制度,参考气象部门首席预报员制度,在职称、薪酬激励、职务晋升等各个方面给予充分保障。通过推选专业人才担任科研项目带头人、人才培养导师等方式,提升其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二是组织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省级监测机构要制定、落实培训计划,通过培训班、集中学习、到上级站或相关单位学习等方式进行岗位培训。三是加大社会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力度。鼓励有能力的环境监测社会机构开展环境监测人员培训。同时,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利用自身优势资源,定期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 4、放大环境监测服务功能。一是开发预测预警、辅助决策、应急管理等子系统,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分析研究、动态跟踪反馈,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为环境考核、环境突发事件处置等提供切实的支撑。二是建设支持多运营商接入的环境监测公网,为企业在线办事和公众在线咨询等提供便利。例如,开发户外环保信息发布系统、环保舆情分析系统、咨询投诉与反馈处理系统等公共网络功能,服务群众生产生活。三是将环境监测网络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等,促进环境综合治理向信息化、智慧化、多元化的现代治理机制转型。 5、积极鼓励社会机构参与环境监测。以项目招标,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租借等方式实现政府向社会监测机构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面向采样、分析、报告的全过程服务,并向环境监测综合服务延伸。同时,针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监管盲区的问题,加快立法进程,明确社会监测机构的管理部门及相应权限。鼓励各级环境监测协会参与制定本行业服务标准、技术操作规范,构建监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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